妇女儿童拐卖是怎样量刑的?

发布时间:2021-07-29 20:41:44

妇女儿童拐卖是怎样量刑的?拐卖儿童多久可以起诉,电影《失孤》原型拐卖案件的侦破情况。当年拐卖孩子的2名犯罪嫌疑人呼某和唐某现也已被抓获。案件是否超出诉讼时效了呢?孩子已经被拐24年,诉讼时效过了吗?还能追究人贩子的责任吗?这样的人贩子,会受到怎样的处罚?

儿童拐卖

首先,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并不等同于民法的三年诉讼时效。追诉时效,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,在这个期限以内,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人的刑事责任,超过了这个期限,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。

拐卖儿童罪计算追诉时效,要从孩子卖出之时计算。由于孩子是九月份被拐,卖出的时间尚且不明确,加上当年十月份新刑法生效。所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,如何量刑,根据卖出时间适用不同版本的刑法,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。如果孩子是在97年10月1日后,也即新刑法生效以后被出卖的,则适用97年版本的刑法。

因为郭家的案子早在9月就报案了,依据现行97年《刑法》第八十八条,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,如果嫌疑人逃避侦查,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不受时间限制的,而嫌疑人将孩子从山东转移到河南的行为,可以视为逃避侦查,所以除非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,否则会一直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八十八条 【追诉期限的延长】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

妇女拐卖

第二百四十条 【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】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
(一)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;

(二)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;

(三)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;

(四)诱骗、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;

(五)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、儿童的;

(六)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;

(七)造成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
(八)将妇女、儿童卖往境外的。

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

第二百四十一条 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非法剥夺、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、侮辱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
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并有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又出卖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,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,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因此,该案件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,犯罪嫌疑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拐卖儿童的情侣构成拐卖儿童罪,而如果郭新振的养父母是收买郭新振的人,也会作为同案犯,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,但如果他们不阻碍孩子返回原居住地,也没有虐待孩子的行为,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。诉讼时效过了吗?还能追究人贩子的责任吗?这样的人贩子,会受到怎样的处罚?

妇女儿童拐卖

首先,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并不等同于民法的三年诉讼时效。

追诉时效,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,在这个期限以内,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人的刑事责任,超过了这个期限,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。

拐卖儿童罪计算追诉时效,要从孩子卖出之时计算。由于孩子是九月份被拐,卖出的时间尚且不明确,加上当年十月份新刑法生效。所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,如何量刑,根据卖出时间适用不同版本的刑法,就有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。

如果孩子是在97年10月1日前被出卖,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,计算诉讼时效以及量刑,就会适用79年版本的刑法。

79年刑法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是: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,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

由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,更没有是采取强制措施后的逃避侦查、审判行为,所以即使该案已经立案,也会继续计算。

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: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;

(一)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;

(二)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年;

(三)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五年;

(四)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,经过二十年。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,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
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》:

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
(一)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;

(二)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;

(三)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;

(四)诱骗、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;

(五)造成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
(六)将妇女、儿童卖往境外的。

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

二、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、儿童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,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,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根据以上法律法规,当时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,适用20年的追诉时效。

但这时距离郭新振被拐已经24年,如果孩子是在97年10月1日前被出卖,貌似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,已经无法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了。

但是依据79年刑法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;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。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,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。

2001年10月31日15时许,被告人呼某再次犯下拐卖儿童罪,并于2009年8月被公安局逮捕。所以呼某的追诉时效至少是从2001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,现呼某还在可追诉的期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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